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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发布支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2023/5/8 17:13:46   文章来源: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工商联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综合管理部

关于印发《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局 (部、委 ),派驻机构,国投集团公司,大观公园:

经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第四次常务会议和第十一次党 工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持文旅产 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

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

支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试行)


文化旅游产业是云南省重点培育的五个万亿级产业之一,是 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度假区创建旅游转型升级示范区”的主导产 业,为加快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 ( 以下简称度假区) 文旅产 业加快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争创文旅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 根据国家、省、市《“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昆明滇池 国家旅游度假区国民经济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零三五年 远景目标纲要》、《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十四五”文化和旅游 发展规划》、《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工作 要求,结合度假区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文旅产业发展政 策要求,按照度假区“大旅游、大文创、大健康”的发展定位和要 求,进一步提升度假区文旅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度假区文旅产 业高质量发展,设立度假区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探索建立文 旅产业引导基金支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度假区登记从事文旅产业但不限于 文旅投资、文化演艺、影剧院、旅游景区、旅行社、宾馆酒店、 会议展览、影视动漫、体育及“旅游+”项目等涵盖“吃住行游购娱” 旅游要素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对度假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贡献的市场主体。

第二章 支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 一 ) 项目建设扶持

第三条 大力挖掘度假区生态、人文、健康、产业、科技、 休闲等文旅资源,投资建设新的文旅产业项目。投资规模 5000 万元以上,投资建设时间不超过 3 年,建成后正常运营一年,对 有品质、有特色、有发展潜力的新建景区 ( 点 ), 由度假区文旅 投促局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根据不超过建设实际投入的 5%给予 一次性落户扶持,单个景区 ( 点 )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四条 对度假区原文旅企业实施转型升级工程新投资金额 5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对投资中融资资金 (上市融资除外) 参 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月份基准利率 (LPR) 的 100%给予 补助,单个项目补贴年限不超过 3 年,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

(二) 用地扶持

第五条 出台差别化用地政策。将文旅项目用地纳入各级国 土空间规划。

1.允许根据项目实际缩小建设用地报批范围。建设项目可根 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位条件和项目用地需求,按照“建多少、 转多少、供多少”的原则点状报批,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 收回手续。

2.对非实际建设用地可按原地类管理,不占用建设用地指标。3.鼓励多方式供应土地,鼓励依法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4.实行准入控制。

( 三 ) 产业扶持

第六条 文旅产业固投 5 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协 议约定时间竣工投产后,从运营当年起连续三年按照形成度假 区综合贡献度的 100%予以扶持,第四至六年按照形成度假区 综合贡献度的 50%予以扶持。

第七条 文旅企业总部每年对度假区综合贡献度在达到 10 万元、 100 万元、500 万的企业,第一年至第三年按形成度 假区综合贡献度的 40% 、50% 、60%给予扶持。第四年至第六 年,逐年对年度形成度假区综合贡献度的增量给予 50%扶持。 其中,购房扶持:在度假区购买经营用房的年度形成度假区综 合贡献度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给予 250 元/平米的扶持, 最高扶持不超过其形成度假区综合贡献度;形成度假区综合贡 献度 2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 500 元/平米的扶持, 最高扶持不超过其形成度假区综合贡献度;形成度假区综合贡 献度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 1000 元/平米扶持, 最高扶持不超过其形成度假区综合贡献度;形成度假区综合贡 献度 5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1500 元/平米扶持,最高扶持不超过 其形成度假区综合贡献度。租房扶持:在度假区租用经营用房 的企业年度形成综合贡献度在 10 万元 (含 ) 以上的,按 10 元 /平米/月连续三年给予租金扶持,扶持面积不超过 100 平米; 企业当年形成度假区综合贡献度在 100 万元 (含 ) 以上的,按30 元/平米/月的连续三年给予租金扶持,扶持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企业当年形成度假区综合贡献度在 500 万元 (含 ) 以 上的,按 35 元/平米/月的连续三年给予租金扶持,扶持面积不 超过 1000 平方米。

第八条 度假区原文旅企业实施转型升级后,从升级运营第一 年至第三年形成度假区综合贡献度 100%给予奖励扶持,第四年 至第六年形成度假区综合贡献度 50%给予奖励扶持。

( 四 ) “一事一议”扶持

第九条 对新引进的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形成综合贡 献度大、产业带动性大的引擎性文旅项目,或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的重大文旅产业项目,报请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可实行“一 事一议”。享受“一事一议”的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中其他同 类政策。

第三章 支持文旅产业品牌化发展

( 一 ) 住宿业扶持

第十条 支持创建 5 星、4 星级酒店。对被新评定的国家级 五星级、四星级的酒店,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一次性奖 励扶持。享受四星级扶持的升级五星级只给予差额部分扶持。对 主动摘牌的,扶持资金予以退回。

第十一条 支持世界知名高端酒店品牌落地度假区。成功引 进世界知名高端酒店品牌、品牌签约 5 年以上并经营一年以上的 一次性扶持 300 万元。对主动摘牌或提前解约的,扶持资金予以退回。

第十二条 对由国家级、省级文旅部门发起的、相关机构新 评定的甲、乙、丙级 (按照国家级标准进行评定) 的等级民宿分 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扶持,升级评定的 只给予差额部分扶持。获评三年后,通过国家、省民宿评定委员 会评定性复核,保持原有等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 5 万元、 3 万元和 1 万元。对主动摘牌的,扶持资金予以退回。

第十三条 对由国家级、省级文旅部门发起的、相关机构新 评定的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休闲露营营地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 5C 级、4C 级自驾 车旅居车营地,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 20 万元、15 万元。

(二) A 级景区及其它品牌创建扶持

第十四条 支持创建 A 级景区。对度假区旅游景区新建、改 造升级新获得国家 AAAAA 级、AAAA 级、AAA 级旅游景区(点) 的文旅企业分别给予 10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扶持, 同一景区再次升 A 的,只给予差额部分扶持。对主动摘牌的, 扶持资金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文化旅游休闲品牌。对新 获得国家级、省级文旅部门认定的各夜间旅游消费集聚区和旅游 休闲街区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60 万元一次性励扶持, 同品 牌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部分扶持。对主动摘牌的,扶持资金予以 退回。

第十六条 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级特色旅游名村 ( 乡村 旅游重点村),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 100 万元、50 万元,对主动 摘牌的,扶持资金予以退回。

( 三 ) 餐饮行业

第十七条 对新入驻的中华老字号、获得国际认证或授权的 餐饮品牌名店、近三年内获得经中国烹饪协会认定的中国餐饮百 强企业和中国饭店协会认定的中国餐饮名店百强企业,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驻的经国家、省、市政府主管部门委 托行业组织认定的餐饮类名店、授牌店、荣誉店,分别给予 15 万元、12 万元、8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主动摘牌的,扶持资金 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 对特色餐饮企业代表度假区参加国家、省级文旅 部门组织开展的烹饪比赛获得冠军的,分别给予企业 10000 元、 5000 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亚军的分别给予企业5000 元、3000 元的一次性扶持,单个企业每年参赛奖励不超过 2 万元。

( 四 ) 旅行社行业扶持

第十九条 对新评定的国家级 5A 和 4A 级旅行社,分别给予 一次性 50 万元和 20 万元扶持。对进入全国百强、全省十强的旅 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30 万元扶持。对主动摘牌的,扶 持资金予以退回。

第二十条 鼓励过夜游。旅行社组织游客到度假区入住星级 酒店、精品酒店、等级民宿不少于 1 晚,或最少游览 1 个及以上门票收费的旅游景区景点,全年达到 5000 人次的,年终一次性 扶持 2 万元;全年达到 10000 人次的,年终一次性扶持 6 万元; 全年超出 10000 人次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 10 元给予扶持。 每家最高不超过 8 万元扶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旅行社开发度假区旅游精品线路,对引进游 客全年超过 10000 人的全程度假区旅游线路 (线路中必须涵盖到 度假区入住星级酒店、精品酒店、等级民宿不少于 1 晚,或最少 游览 1 个及以上门票收费的旅游景区景点),一次性扶持 10 万元。

第二十二条 鼓励研学机构或景区景点开展研学游。全年研 学人数达到 10000 人次的,一次性扶持 3 万元。

( 五 ) 文旅新业态扶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发展文旅新业态,鼓励开发户外营地 (含 自驾车、房车营地)、休闲体育、水上运动、元宇宙+旅游 (含数 字化科技实景) 等文旅新业态,对投入文旅新业态开发 (不含文 旅地产和旅游饭店),实际投资额 (不含土地款) 在 1000 万元以 上的新建文旅项目,经相关程序报批并建成营运的,按实际审价

或决算,给予实际投资额 3%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二十四条 支持辖区企业研发文旅商品。鼓励开发、生产、 销售具有本土特色的文旅商品 (纪念品),新评为中国特色文旅 商品给予一次性扶持 10 万元;新评为“云南省特色文旅商品”给 予一次性扶持 5 万元。在国家文旅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 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在省文旅商品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 5 万元、 3 万元、1 万元。

第二十五条 鼓励智慧景区景点、智慧酒店建设,根据项目 入库立项金额对新建成的智慧景区、智慧酒店项目给予实际投资 一次性 5%扶持,智慧景区景点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智慧酒店最高扶持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四章 支持开展旅游市场营销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加大新媒体宣介力度。鼓励充分运用新媒体开 展营销推广,按季度根据传播账号粉丝量、发布量、流量贡献、 话题贡献、内容美誉度等指标开展评比活动,对有重大推广传 播贡献的账号,给予一次性最高 5 万元扶持;对有现象级推广 传播贡献的账号,给予一次性最高 50 万元扶持。

第二十七条 鼓励辖区文旅企业积极参加国际级、国家级、 省级旅游交易会、博览会活动。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文旅交 易会、博览会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 1 万元扶持。每家企 业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扶持。

第二十八条 鼓励景区景点打造特色节事活动品牌。策划、 培育、壮大能彰显度假区特色和 IP 的代表性节庆会展、活动及 知名体育、电竞等品牌活动。在度假区辖区内举办的能显著提高 度假区知名度、美誉度的特色节庆活动、会展和知名体育、电竞 等活动,按照实际投资额 (场地和设备租赁费、宣传费) 30%给 予扶持,单项活动最高不超过 50 万;对国际、国家、省级品牌活动及赛事活动分别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扶 持。有较高影响力或连续举办 3 届 (含) 以上的国际、全国性节 事活动,每年扶持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一年内,同一文旅企业 举办的同一主题系列或不同主题多次展会、节庆活动及知名体 育、 电竞赛事的,按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进行扶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试行时间 为 2 年。由度假区文旅投促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位政策调整, 以上位政策为

准,上述政策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同一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选择申报,除新入 住企业外,企业年度享受扶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形成的综 合贡献度;

第三十二条 享受政策市场主体,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迁离或者 通过其他方式转移相关关系的,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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