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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明年施行

2017/12/14 20:40:00   文章来源:郑 洁

   

     12月14日,《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办法》)已于2017年10月30日省政府1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省法制办党组书记、主任张宪伟介绍,《办法》是十九大以后我省为了规范行政行为出台的重要政府规章,《办法》的修订出台,为我省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等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将发挥重要作用。
    据了解,《办法》共7章45条,主要内容为总则、权限和范围、起草和审查、决定和公布、备案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办法》明确了以下内容: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为了规范制定主体,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同时,明确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制度,由法制机构负责确认及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从起草到最终发布一般应当经过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登记编号、公布、备案等程序。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关于合法性审查制度。为了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要求,《办法》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在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必须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程序,明确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制定主体、依据、内容、权限、程序等五个方面,从立法层面强化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关于“三统一”制度。为了落实《纲要》关于“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要求,明确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文件出台前由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实行文件“三统一”管理,由办公厅(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减少文件运转环节,提高行政效率。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制度。制定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的施行应当规定期限,或者上位规定要求规定期限的,可以根据需要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规范性文件标注有效期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组织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需要继续实施的,起草部门或者实施机关应当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前向制定机关提出,由制定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登记、编号、公布,重新确定文件的有效期,并报送备案。
    关于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制度。为了便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制定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审查建议,应当予以研究。经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确有违法的,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改正或者撤销,并将审查情况告知申请人。
    关于规范性文件监督制度。为了适应新形势下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的需要,《办法》明确:一是通报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对本地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进行通报;二是目录公开制度,明确制定机关通过政府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过政府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准予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三是评估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四是清理制度,明确制定机关每5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以及应当开展及时清理的情形。
    关于法律责任。为了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制度落到实处,《办法》将《云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云监〔2005〕7号)有关规定上升为政府规章规定,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备案审查机构以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的法律责任。
    省政府副秘书长陈建华对执行好《办法》提出要求:要充分认识出台《办法》的重要意义;要加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力度;要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修订出台《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把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既是我省认真贯彻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举措,深入推进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陈建华说。(作者: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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